1.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1.家庭中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可專案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2. 申請人資格:
a.被照顧人之父母。
b.被照顧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c.被照顧人之一等姻親‧如公婆,女婿、媳婦。
3.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亦即須為在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4.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計算之。
5.家庭中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或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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